周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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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喝出一个被告
非原创(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浏览量:0
聚餐饮酒后,
将同伴独自安置于自家卧室中,
却不料同伴半夜坠楼致一级伤残,
该担责吗?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共同饮酒后发生损害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019年9月,胡某收到好友陈某聚餐饮酒的邀约。当晚,两人各饮近4两40度白酒和一瓶多啤酒。结束后,因为两人是十几年的好朋友,胡某将酒后的陈某安置于自家三楼卧室的床上,后同他人外出吃宵夜。结果陈某半夜自胡某卧室窗户坠落,原因不明。
经鉴定,陈某伤情及后遗症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陈某认为,胡某未尽到照顾、看护义务,应当对其的伤残承担责任,遂将胡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8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应结合饮酒的起因、经过、酒后处置等行为来判断共饮者有无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在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原告陈某为发起者,饮酒过程中为主动饮酒,胡某无劝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在酒后的处置过程中,陈某和胡某共同饮酒后,均未有呕吐、意识不清、无法自主等重度醉酒的明显表现,胡某经与陈某及家人协商将陈某安置于自己家中休息,已尽到酒后安全注意义务及酒后妥善处置义务。综上,被告胡某虽共同饮酒,但已尽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陈某未提出上诉。